星期二
醫療轉送, RPT
1.請病患家屬、親友蒐齊以下資料,提供予協助援助單位、醫護人員以利安排轉送:
a.當地醫院NAME、TEL、FAX、ADD
b.主治醫師NAME、PHONE
c.醫療報告(X光片、CT/MRT掃描、體液檢驗或其他書面報告)
d.病患回程機票影本
e.護照影本(有照片首頁、最後一次出境章內頁)
2.請援助單位、醫護人員與當地主治醫師(Treatment Doctor, TD)以電話方式進行線上醫療諮詢(Medical Contact, MedContact):
a.確認病因、患部、已進行療程、最新病況、生理移動能力、心理精神狀況
b.若TD不在,可問值班醫師、護士、親友
c.醫療諮詢完畢後,由負責轉送之援助單位、醫護人員訂定適合轉送日期。主要考量因素當然是病患適航程度,其次是醫護人員的簽證申辦及航空公司醫療部門審核工作日程.
3.援助單位、醫護人員提出轉送方式之建議,經家屬同意後執行,所需作業及文件:
a.家屬簽署委託授權書、切結書予援助單位、醫護人員.
b.TD或負責轉送醫師填寫航空公司適航證明(MEDA FORM)
c.各航空公司MEDA格式、收件部門(大部分是起飛地分公司)及審核日程各異,最好於提交前、後再次確認。
4.有關擔架轉送行程之安排:
a.與航空公司連絡安排最快之班機(部分機型是不接受擔架機位)
# 選擇航班重點:直航免轉機!可以避免病患移動的額外風險
## 若救護車要進機坪,需事先提出申請,各站機場申請程序與費用不同
b.訂位需知:
# 一定要用護照上的英文名字訂位.
## 少部分航空公司要求由訂票部直接訂位,不接受旅行社訂位
### 訂位後,航空公司會給訂位代號(各家airlines不同),若日後要變更或確認機位,只要用訂位代號即可.
c.原則上,安排離病患最近的機場,但若最近的機場小醫療設備不佳,則以救護車送到附近較好之機場.
d.航空公司的選擇:以病患原來的回程機票為優先考量;若無法配合,再換其他航空公司(此時隨行家屬原有持機票之航空公司可加以考慮),一般原回程機票一定由援助單位收回.
e.一架飛機僅能安排一個擔架(約佔8-12個機位),一般是在經濟艙,位置是由航空公司決定.
f.隨行醫護人員必需安排與病患同一座艙.
g.台胞證加簽:
# 醫護人員的台胞證效期是5年,但每次要入境大陸前都要再送到香港辦理加簽,但目前已開放持有台胞證但未事先加簽的旅客,可於搭機至香港後到機場內的“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加簽,可是必須搭乘PM:4:30前抵香港,所以,安排醫護人員出發班機時一定要注意此點!而且,最好避免安排抵達HKG時間離PM:4:30太近的航班;萬一,台北起飛班機延誤時,就會出問題。
h.上海落地簽
# 若持台胞證到香港加簽,則隨行醫護人員在中正機場Check-In時需在航空司櫃檯填表格(護照上的資料),讓航空公司發電報至香港。(香港機場中國旅行社櫃檯全年無休)
(依國際航空慣例,搭載的航空公司有責任要檢查旅客的護照&簽證是否有效,若旅客證件無效,但航空公司於登機前未發現,而讓旅客抵達目的國時,旅客會被遣返而且航空公司須被罰款)
適航須知, FTF
Fit To Fly, FTF
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宜航空旅行時,可參考下列之注意事項:
1.在高空飛行中,飛機客艙內將會有下列之情況:
A.氧氣較為稀薄.B.氣壓較低(可能導致腹部脹氣)
C.輕微亂流(可能導致不適的感覺)
D.其他旅客之安全與舒適請亦列入考量
E.在緊急情況下為挽救旅客之生命,可視狀況需要搬動旅客
2.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宜空中飛行:
A.嚴重的心藏疾病,如嚴重的心臟代償功能失調病患(DECOMPENSATED CARDIAC PAIENT)或是最近曾發生過冠狀動脈栓塞(CORONARY OCCLUSION WITH MYOCARDIAL IINFRACTION)之病患,於病發後之六週內均不適於從事空中旅行.
B.初生未超過14天之內之嬰兒
C.懷孕已超過32週之孕婦.
D.嚴重的中耳炎(OTITIS MEDIA)造成歐氏管阻塞(BLOCKAGE OF THE EUSTACHIAN TUBE)
E.新近曾發生胸腔積氣(PNEUMOTHORAX)或因腦部照相(VENTRICULOGRAPHY)而使空氣進神經系統(AIR INTRODUCED INTO THE NERVE SYSTEN)的患者.
F.病人患有大型的縱隔腔腫瘤(LARGE MEDIASTINAL TUMORS),極大的無支持的疝氣(EXTREMELY LARGE UNSUPPORTED HERNIAS),腸內阻塞(INTESTINAL OBSTRUCTION),導致腦腔壓力增高之頭部疾病(CRANIAL DISEASES INVOLVING INCREASED PRESSURE),頭蓋骨破裂(FRACTURE OF THE SKULL)以及新進發生下鄂骨折而經永久性金屬線下巴接縫手術者(RECENT FRACTURE OF THE MANDIBLE WITH PERMANENT WIRING OF THE JAW)
G.患有嚴重精神性疾病而需施以高度鎮靜治療者(HEAVY SEDATION)或明顯受到酒精,藥物或是毒品作用影響者.
H.最近曾接受外科手術而傷口尚未合癒者.
I.最近曾感染小兒麻痺症而自病發後尚未超過一個月者,若為球莖型(BULBAR)之小兒麻痺症者,則不論已感染多久均應事先與航空公司聯絡,作妥特殊安排後才可接受搭機.
J.患有嚴重的傳染病者.
K.患有傳染性或易遭他人排斥的皮膚病者.
L.病患有嚴重的咯血、吐血、呻吟或嘔吐等情況.
遺體轉送, RMR
Repatriation of Mortal Remains, RMR
【遺體轉送所需文件】
1.檢具死亡證明:由醫院開具。
2.意外死亡者檢具意外證明:請取得當地警方筆錄及法醫或檢察官的證明。
3.解剖證明:一般為意外死亡者,需要解剖以確認死因。
4.遺體的防腐證明
5.死者的護照影印本,護照首頁及最近一次出境章內頁。
以上文件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另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資料來源:全國各地戶政事務所網站
【遺體轉送程序】
2.提供上述文件及轉送證明給國外的殯儀館以便向航空公司預定貨運行程。
棺木為國際標準尺寸之棺木(通常體積約長:190-210cm 寬:66-72cm)
國際棺木:薄的(類似三夾板),在最裡層加鐵皮再加一層木箱之後用貨運貨運回。
3.航空公司核准後會有提單於單據右上角(提單號碼Air Way Bill)
遺體轉送所需文件、轉送證明、提單單據應以英文出具,如為當地語言應附上英文翻譯。
4.遺體轉送所需文件、轉送證明、提單單據的文件傳真回援助公司
5.加上接機家屬身分證明及印章
6.遺體轉送所需文件、轉送證明、提單單據交予援助公司的報關行,以利報關行至機場辦理出關手續。
7.援助公司特約的葬儀社與海關將棺木抬出(民間習俗有6位抬棺人)送至禮車,轉送至家屬指定地點。
8.轉送完成
【遺體轉送注意事項】
2.家屬如要求:可否與棺木同班機返台?
不一定可如願,因為有些客貨兩用機是不接受棺木的,一定要貨機運送.根本不可能達到家屬要求!
3.認證
A.如原始文件非為英文,則需請翻譯社翻成英文,並經當地政府及台灣駐外單位認證。
B.翻譯社資料可請台灣駐外單位介紹。
C.認證工作:在有些國家是可用郵寄方式辦理,不需家屬親自去辦的! 若不清楚,可事先去電向駐外單位詢問。
4.台灣部份的報關&棺木運送要分開找,不要由殯儀館一手包辦(報關行與殯儀館會相互配合),因為報價會比較貴很多。
【遺體轉送返國補助項目】
1.遺體之衛生檢疫及防腐費用。
2.遺體之關稅(含國內報關行之費用)。
3.棺木費用。
4.遺體之運送費用(事故地之醫院→殯儀館→機場)。
若被保險人符合海外緊急救援服務補助條件如下,方具有免費上述各項補助費用申請資格。
1.有海外急難救助之資格。
2.出國連續旅行不超過90/180天(含)之期限。
3.死亡証明書上清楚明示死亡原因為意外或突發疾病所導致。
【台灣地區人民遺體如何自大陸運返台灣】
2.請殯葬社作「防腐處理」→開具「入殮證明」→向衛生部門申請檢疫「出境許可」→報關「出境」→請航空公司申報「入境」。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www.sef.org.tw
附註:
B.台北海基會:TEL (02) 2718-7373/緊急服務專線:(02)2712-9292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7樓
C.中國大陸四個出口口岸可將棺木運出,北京、上海、天津、 廣州